建设工程开工时间的认定
确定开工时间有多重要?
建设工程按阶段一般划分为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而施工阶段是整个项目的核心阶段,也是变数至多、至容易起纠纷的阶段。施工阶段一般时间跨度长、市场变化大、不可控因素多,在这个阶段的风险控制点多而繁琐。
开工是一个项目施工阶段的开端,既象征着工程的启动,同时也标志着正式进入工期的计算,开工时间的确定意义重大。若一个项目正常开展,应当在发包方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后由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即为正式开工的时间,而工期也从此开始计算。但是实践当中并非都能如此合规的开展项目,因此开工时间的确定对于参建单位关于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的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比如通过确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能够确定总工期,若总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发包方则能够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通过确定实际开工时间,若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提前安排工人、机械进场,则能够主张相应的窝工费用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发承包双方签订了无效合同,并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则应当按照公示原则根据中标合同进行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由该条可看出,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标准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开工通知、开工条件以及实际进场施工等因素。
对于该条第一款,“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如何判断开工条件是否已具备,除一般的施工现场满足三通一平以外,还应当考虑图纸、资金、土地权属等因素。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四条:“发包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发包方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此可知开工条件应当考虑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是否取得,土地征收是否完成,是否已完成招投标,是否已有通过审查的图纸以及对施工是否已有施工组织设计等。